1、《协议书》由国家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制表,湖南文理学院招生就业处翻印,未经授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翻印。
2、各学院每届毕业生就业专干老师于通知时间到招生就业处领取空白《协议书》(已填好协议书编号),招生就业处提供每届毕业生的资格审查名册,当届毕业生到所在学院领取《协议书》时,就业专干须将协议书编号与毕业生资格审查名册中编号对应发放,编号错误或编号空白视为无效《协议书》。
3、毕业生领取的空白《协议书》先与用人单位签定协议,再到所在学院由就业专干老师审核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最后到学校招生就业处签章,便于学院、学校对毕业生所签协议的审核与监督。
4、《协议书》一式四份,每人仅限一式,复印无效,由毕业生本人凭学生证或身份证到所在学院就业专干处领取。签约时签约方须将每一份《协议书》的内容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少签则视为无效协议。
5、毕业生、用人单位在《协议书》中填写的有关信息必须真实,由毕业生所在学院就业专干负责审核,招生就业处负责监督。
6、毕业生将原空白《协议书》不慎遗失需补办的,由本人到招生就业处说明理由并填写《湖南文理学院×××届毕业生增领<就业协议书>审批表》,由所在学院就业专干签署意见并加盖学院公章,经招生就业处审核确认后,方可到招生就业处补领新《协议书》。
7、已签协议的毕业生因特殊原因违约又需要与新的用人单位签订《协议书》的,须先征得原用人单位同意,凭原用人单位同意解约的证明材料到招生就业处填写《湖南文理学院×××届毕业生增领<就业协议书>审批表》,之后由所在学院就业专干签署意见并加盖学院公章,经招生就业处审核确认后,方可到招生就业处补领新《协议书》。
8、毕业生原有的空白《协议书》因不慎损坏需要重新更换的,须持原损坏的《协议书》原件(四份)到招生就业处更换新《协议书》。
9、对补领过《协议书》的毕业生,在一年内如有用人单位投诉其不守信用行为,学校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10、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定的《协议书》,由所在学院就业专干老师审核签字加盖学院公章及学校招生就业处审核签章后,须将两份交所在学院就业专干老师处(其中一份招生就业处定期向各学院收取,另一份留所在学院存档),以利招生就业处和各学院为其及时办理有关就业手续(如:《报到证》和就业信息登记)。另两份中一份交用人单位,一份毕业生自己保存。
11、毕业生本人不能回学校办理已签定《协议书》中学院、学校意见栏签章的,可将与用人单位签好的《协议书》交给委托人或学院就业专干老师代办,之后将其中两份给毕业生本人(一份毕业生自己留存,一份交用人单位),另两份交所在学院就业专干老师处。
12、《协议书》是毕业生就业权利的重要保障,请毕业生、用人单位、各学院、招生就业处经办的同志严格遵守此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