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文理学院芙蓉学院教职工请假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劳动纪律,保证教学、科研和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湖南文理学院教职工请假有关纪律暂行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一、病假
(一)凡因病需要请假者,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书,征得所在部门和学院同意。如因重大疾病或意外事故受伤住院治疗,本人不能亲自办理请假手续,可通过电话事先告知,待出院后补办请假手续。
(二)病假期间的工资按国务院颁发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执行。
1、病假连续在六个月以内的,按原标准发放工资。
2、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十年或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
获得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授予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仍保持荣誉的人员,有突出贡献的专家或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病假期间可享受100%工资。
3、按请假实际天数扣发本人月平均岗位津贴。
(三)工伤
1、因工负伤必须经有关部门鉴定确认属实方为有效。
2、将工伤申报材料、县级以上医院伤病诊断书(一式三份)、基层单位事故报告或详细工伤调查报告、学院确认材料及处理意见等报上级劳动人事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承认。
3、工伤假期间,待遇按在岗人员对待。
二、婚丧假、产假
按国务院[1988]9号令,湘劳险[1988]110、218号文件和《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执行。
(一)婚假3天,实行晚婚晚育者,增加婚假12天。
(二)丧假:父母、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可给予3天丧假,丧事在常德市城区以外料理的可给予路程假。
(三)产假
1、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给产假15至30天;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产假42天。
2、女职工正常产假为90天,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增加产假一个月,其中实行晚育者,再增加产假一个月。
3、难产在正常产假90天的基础上再增加15天。
(四)产假计算包括星期日、寒假、暑假及国家法定假日在内。
(五)婚假、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六)夫妇一方做节育手术,确需另一方照顾的,一般可准护理假一周,工资照发。
三、探亲假
探亲假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执行。因学院每年有两个假期,符合探亲条件的教职工,应在寒假、暑假期间探亲。
四、事假
教职工因个人特殊情况确需请假者,须按程序和要求办好请假手续。
1、教职工事假实行累计制。凡一年内事假累计超过15天者,按超过天数扣发本人岗位津贴。
2、岗位津贴扣发标准为:超过15天后1至15天(含15天)每天扣1%;全年请事假累计超过30天以上,每增加1天扣发2%,以上两项累计计算,直至扣完为止。
五、请假程序和审批权限
1、请假程序:教职工请假必须事先办理书面手续,填写请假审批单(院办领取),经批准后方可离岗。确因特殊原因不能事先请假者,应事先通知部门负责人,并安排其他人员负责代为办理请假手续。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岗者,按旷工论处。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严肃处理。所有请假手续交学院办公室备案,教职工假满回学校上班,必须到学院办公室销假。
2、请假审批权限:请假1天以内的,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请假在2至3天(含3天)的,先经所在部门同意,由分管院领导批准;请假4至7天(含7天)的,所在部门报分管院领导同意,由院长批准;请假8至15天(含15天)的由学院院务会议研究批准;请假15天以上的经学院院务会议研究同意后报学校人事处批准。
五、旷工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处理。
1、未经请假或请假期满而未经请示准续假,逾期不归者。
2、无故误工者。
3、拒不服从组织分配,不按期报到者。
(二)旷工累计不足3天,扣发其一个月岗位津贴;3天到5天以内者扣发其半年岗位津贴;5天到l5天者扣发一年岗位津贴。旷工在l5天以上者,按国家人事部人调发[1992]18号文件精神予以辞退。
六、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湖南文理学院芙蓉学院请假审批单
湖南文理学院芙蓉学院请假审批单存根
请 假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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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在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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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假时间
| 年 月 日
| 请假日期
| 自 月 日
至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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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假类型
| □病假 □ 婚丧假 □ 产假 □ 事假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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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假时间
| 年 月 日
| 签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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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切————线————————
湖南文理学院芙蓉学院请假审批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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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 假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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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在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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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假时间
| 年 月 日
| 请假日期
| 自 月 日
至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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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 假 事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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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负责人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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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院领导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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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长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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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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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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